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宜蘭縣政府學校環境教育中心設置要點

中華民國110年7月20日

宜蘭縣政府府教體字第1100115636號函訂頒全文4點

  • 宜蘭縣政府(以下簡稱本府)為執行學校環境教育政策及本縣施政計畫,輔導本府所屬學校(以下簡稱各校)推動環境教育及發展在地環境教育特色課程,設本府學校環境教育中心(以下稱本中心),並訂定本要點。
  • 本中心之任務如下:
  • 推動本府各級學校環境永續教育發展。
  • 推動各校發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環境教育議題,融入跨領域課程。
  • 推動各校運用課程教學及校園空間,研訂環境學習課程或教材,並實施多元教學活動,以教育方法深耕學校教職員工及學生之環境教育素養。
  • 結合跨局處、地方社區及民間團體之環境教育資源,提升各校環境教育多元展現,豐富在地特色環境教育。
  • 其他本府交辦環境永續教育相關工作。
  • 本中心採任務編組方式,並置下列人員:

(一)召集人: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任,督導本中心業務。

(二)副召集人:由本府教育處副處長兼任,協助督導本中心業務。

(三)中心主任:由召集人遴派縣內具環境教育相關經驗之學校主任或教師兼任,綜理本中心各項業務。

(四)輔導員:由學校主任或教師兼任,負責本中心環教業務。

(五)代理教師:協助本中心業務之推動與執行。

  • 本中心業務執行,由本府教育處督導辦理。